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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的十项基本问题

2017-08-27 赫少华 儒者如墨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阅读提示:

就公司清算的案件,过程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如税款缴纳后不可能要求税务机关返还,财产变现后很难再行回购等等,总体而言,不能轻易启动。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刊登过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法律问题,也反映了相关问题处理的错综复杂性。

本文所梳理的,主要是涉及公司强制清算的基本问题,欢迎补充建议完善,仅供参考谈论,参考资料见最后项。


一、类别

清算分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又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如自行清算不能启动或出现违法情形,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

二、管辖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人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没有债权人提起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提起清算申请。

申请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提起申请的身份。

四、申请材料

1、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材料;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4、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具有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2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形为由提起申请的,应当提交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的有关证据;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申请材料。

注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审查要求的,立案庭应予以预立案,案号为“(××××)××民×(商)清(预)字第×号”。现在个案中案号问题,已经进行调整。

五、听证程序

1、召开听证的处理

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

参与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听证内容: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

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

2、不召开听证的处理

审判庭审查后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

六、提起强制清算的前提情形

公司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注2: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注3:申请股东不能提供公司账册及相关重要文件等清算必需材料,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法院对其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但申请股东有确切证据证明未参与公司经营,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除外。

七、清算组成员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注4: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注5:关于清算组的表决机制,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细则,一般而言,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112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根据纪要(法发〔2009〕52号)

注6:自行清算过程中,由股东以股东会决议方式组成清算组,而清算组成员并不仅限于股东本人,可以包含股东以股东会决议方式确定的其他人员。

注7: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

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

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八、强制清算中相关诉讼的处理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注8: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补注:实践中,存在特例,譬如清算组负责人不愿意参加诉讼)

注9: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九、清算组应如何向股东主张返还被占有的财产

审理中宜把握好以下原则:

1、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涉及公司的任何财产,无论约定归属哪一方股东,均应先由清算组负责管控和追回,再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约定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2、清算组难以自行追回被股东或他人不当占有的公司财产时,要及时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追回。

法院也应及时释明,要求清算组依法及时履行追收财产职责,以免发生已确认的清算方案难以执行的情况;

3、清算程序中涉及其它案件执行问题的,应注意做好与执行程序的沟通衔接工作。

十、清算方案的审查

公司强制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因此,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对清算方案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1、清算组编制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2、清算组编制的公司财产清单;

3、公司债权债务清单及处理办法;

4、公司财产变价及清偿方案;

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

6、清算组关于制定清算方案的决定;

7、其它法院认为应当审查的事项。

十一、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后的报结标准如何确定?

大多数法院以出具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为标准报结,少数法院以办理企业工商注销登记为标准报结。

讨论认为:实践中因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往往时间较长,若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为结案标准,会使相关案件长期处于无法报结状态,对中介机构及时参与新案件摇号的公平性也会带来影响。

倾向意见:是以法院出具裁定终结破产或清算程序的法律文书为报结标准;终结裁定书出具后法院应及时点击报结,使中介机构能够及时参与新案件的随机摇号。

十二、强制清算申请费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十三、清算后的公司注销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十四、参考资料:

公司法及解释二;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受理的若干规定;

⑤其他

◆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话:50366223,微信:lawru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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